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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3.0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两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产品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能力,大力发展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推动农业产业化、商品经营连锁化(简称“两社两化”),市财政特设立“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两社两化”资金)。
第二条 为了服务于“三农”,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两社两化”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项设立的“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两社两化”资金主要用于乡镇以下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向广大社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两社两化”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共同分配管理,供销社具体监督使用。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六条 助农增收、重点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生产、经营项目,能直接为广大农民社员增产增收、能够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 自筹为主、扶持为辅。在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后建立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来源,以社员、业主自筹资金为主,“两社两化”资金适当补助。
第八条 自愿建社、扶优扶强。按照“自愿、民主 、平等、互利、开放”原则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入社农民社员达到一定规模(2002年暂定100户以上,以后逐步扩大)的才予以扶持。
第九条 透明公开、专款专用。“两社两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扶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接收资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员股金、生产经营收入、支出必须登记入帐,记录清楚,每年至少向广大社员公布一次;上级“两社两化”补助资金、扶持内容和使用产生的效益,必须上墙向社员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社员监督。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十条 “两社两化”资金主要补助符合扶持原则的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对商品经营连锁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可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扶持内容:
1.种植业、养殖业引进新产品、优良品种和新技术的补助;
2.推广农机具和种植业、养殖业器具设施补助;
3.引进农产品深加工专利技术、信息、加工设备补助;
4.培训农民种养殖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加工和书籍资料补助。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社扶持内容:
1.农业生产资料和商品流通货柜、货架设施等补助;
2.直接为社员服务举办的文化、教育、卫生活动等设施补助;
3.开展农产品加工设备补助;
4.收购、储备农副产品和扩大经营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商品经营连锁配送中心(连锁店)扶持内容:
1.连锁配送中心(连锁店)货柜、货架及网络建设等设施补助;
2.配送货物所必须的运输、包装等设备补助;
3.收集、整理、发送各类有关市场信息所必须的费用补助;
4.储备货物、扩大经营规模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不符合扶持原则的下列情况,“两社两化”资金不予补助: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及配送中心;或只挂牌,生产经营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规章制度不健全、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
3.只为少数控股社员利益服务,不能为广大农民社员增产增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4.与“两社两化”资金扶持内容不符合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两社两化”资金的申报。按“两社两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向市供销合作总社申报,抄报市财政局,并附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在银行(信用社)开设的账号、开户行、收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两社两化”资金的确定。市供销合作总社汇总区县(自治县、市)资金申请报告,按“两社两化”资金扶持原则初选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给予补助的具体合作社;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文通知获得补助的具体单位(获得补助的单位必须向社员公布),并抄送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供销社。
第十七条 “两社两化”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单位及金额,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两社两化”的项目单位开设的银行(信用社)账户上。
第十八条 “两社两化”资金无偿用于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按扶持内容由社员代表讨论使用,属社员共同财产。社员退社时不享受该项财产和其产生的利益,新入社社员享受其财产和其产生的利益。合作社解散,其财产利益按当时社员数量分配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要认真按“两社两化”资金扶持原则,筛选、确定具体扶持的“两社两化”项目,向市里推荐申报,按市里确定补助内容和金额监督使用。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应加强“两社两化”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挪用、私分“两社两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依照《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解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设立的“两社两化”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两社两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两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2]138号)的规定要求,为用好“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搞好“两社两化”项目,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商品经营连锁配送中心(连锁店)。
第二章 项目申报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农服务、发展急需。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申报项目,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助农增收的宗旨,并且是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急需的。
第四条 市场导向,择优申报。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申报项目,必须做好规划,科学论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优选后申报。
第五条 民主决策、透明公开。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申报项目,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并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入社农户必须达到100户以上。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必须建立“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真正实现“民有、民管、民享”。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主要内容
第九条 基本情况。即单位名称、单位开户行、项目名称、单位账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投资内容。1.种植业、养殖业新产品、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引进。2.农机具和种植业、养殖业器具设施推广。3.农产品及加工专业技术、信息、加工设备购置、引进。4.农民种养殖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加工培训和书籍等资料。5.扩大经营贷款贴息等。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社投资内容。1.货柜、货架设施。2.直接为社员服务的文化、教育、卫生活动等设施。3.开展农产品销售、加工设备设施。4.收购、储备农产品设备设施。5.扩大经营贷款贴息等。
第十二条 商品经营连锁配送中心(连锁店)投资内容。1.货柜、货架及网络化建设设备设施。2.配送、运输、包装等设备设施。3.市场信息搜集、建议、发送所必须费用。4.储备货物,扩大经营贷款贴息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构成,即总投资、自筹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济和社会效应,包括入社农户数,带动农户数,年产值(销售额)、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上缴税金等。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按照项目申报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主要内容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申报。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在收到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项目申报后,派员实地考察,并签署是否同意扶持该项目意见。
第十七条 在派员考察的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提出建议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由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汇总申报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扶持项目,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在收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汇总申报项目后,按市供销总社和市财政协商一致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按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扶持项目,并向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供销合作社每年年终对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市供销总社,抄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总社在收到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检查验收报告后,派员对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扶持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市供销总社在抽查扶持项目的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下列情况,即取消该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项目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
2.虽然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但项目系虚报的。
3.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扶持项目也属实,但未组织实施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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