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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农业局办事指南
2003.7.2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津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管理、农药、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管理、种畜禽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植物检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等农业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凡需查询办事依据、地点、程序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单位和个人,请点击相应栏目。
办公地点:几江镇滨江中路农技大厦
负责人:苏承志
联系人:杨秀伦
联系电话:47521247 13608306597
植 物 检 疫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滨江路农技大厦三楼植保植检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依法办理植物产地检疫和植物调运检疫。
三、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到站申请,我局派员检疫、发证。
2、调运检疫:调出检疫由调入地检疫机构出具要求函、填写申报单、签发植物检设证书;调入检疫由我局办理要求函,调回后交回调出地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副本。
四、办理时限:3天内(案件除外)。
五、收费标准
(一)植物检疫:按江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发(2000)63号文件,标准如下:
1、办理植物检疫收工本费1.00元。
2、调运的收费以总金额计:
(1)种籽、种苗,禾谷类6‰,经济作物类7‰,水瓜果类8‰。
(2)产品:禾谷类1.2‰;经济作物类2.4‰。
3、产地检疫:禾谷类4‰,经济作物类4.5‰,水瓜果(薯类、苗木)6‰。
六、责任人员:高必财
七、联系电话:47540303(办)、47526011(办)、47553360(办)
农 药 管 理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滨江路农技大厦三楼植保植检站
二、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农药监督管理
1、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提交单位资格证书、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书。
2、市场监督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市场检查;
(2)受理群众举报:单位或个人发现某单位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的农药无农药登记证或质量有问题的,可来人或来电或信函举报。
四、办理时限:3天内(案件除外)。
五、收费标准
1、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批准收取培训费资料费260元。
2、市场管理:不收费
六、责任人员:高必财
七、联系电话:47540303(办)、47526011(办)、47553360(办)
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事地点:几江镇东门口水果大厦二楼经作站
二、主要职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
三、办事程序及资料
1、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江津市经作站调查核实→江津市农牧渔业局核发→到所在镇乡备案。
2、经营许可证:申请→江津市经作站审核→重庆市农业局审核发证。
3、所需资料:申请书、所在乡镇、村、社证明或法人单位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法定资格审查材料。
四、办事时限:3日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是材料齐备,审核合格。
五、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责任人员:蔡天贵
七、联系电话:47526315
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办事指南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四牌坊街畜牧中心楼兽防站
二、办事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1、动物检疫:出售动物及其产品,展出、演出动物检疫。
2、动物防疫合格证:生产经营者本人申领→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署意见盖章→江津市农牧渔业局局审核发证。
四、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件,本人填写申请表格,乡镇畜牧兽医站签意见盖章。
五、办事时限:一般为现场办理,申请证件3天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按江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发[2000]63号文件规定。
种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200元/个
乳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150元/个(户)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100元/个(户)
屠宰厂动物防疫合格证 200元/个
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合格证 200元/个(户)
屠宰场(点)动物防疫合格证 200元/个(户)
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动物防疫合格证 50元/个(户)
动物产品经营动物防疫合格证 50元/个(户)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动物防疫合格证 50元/个
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单位)100元/个
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个人)50元/个
七、防疫检疫案件:口头、书面报案→调查取证→现场处罚或立案处罚。
八、责任人:荆安、李铭
九、联系电话:47528302
兽 药 管 理
一、办公地点:几江镇四牌坊55号,市畜牧中心三楼饲料工业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兽药生产经营管理
三、办事程序:本人申请→填表→培训→考核→主管部门审批
四、所需资料:申请书、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及相关资料。
五、办事时限:一年办理一次,手续齐全当日办理;需完善者7日内办毕。
六、收费标准:根据江津市物价局、财政局2000年10月8日公布兽药经营许可证每证50.00元。
七、责任人员:荆安
八、联系电话:47528302
饲 料 管 理
一、办公地点:几江镇四牌坊55号,市畜牧中心三楼饲料工业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饲料生产经营管理
三、办事程序:本人申请→填表→培训→考核→主管部门审批
四、所需资料:申请书、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及相关资料。
五、办事时限:一年办理一次,手续齐全当日办理;需完善者15日内办毕。
六、收费标准:饲料生产经营根据重庆府发(1996)132号文件和江府发(1996)152号文饲料准产证,每证200元。
七、责任人员:程必忠
八、联系电话:47521902
种 畜 禽 管 理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四牌坊街畜牧中心三楼畜牧生产站。
二、办事依据: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办事程序:
1、种畜禽的引进:先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签字盖章后交市畜牧生产站办理;引种结束后将有关手续报市畜牧生产站备案。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本人申请,乡镇签意见,经市畜牧生产站验收合格后发证。
3、种畜禽合格证:本人申请,乡镇畜牧兽医站签意见,经市畜牧生产站验收合格后发证。
4、人工授精员合格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证。
四、所需资料:种畜禽场名称、性质、法人代表,种畜禽品种及代别、场址、主管单位、申报单位(盖章)等证明材料。
五、时限:7日内
六、收费标准:按江津市财政局、物价局津价发(2000)63号文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0元/个;审验费300元/年。
2、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20元/证。
3、人工授精员合格证:工本费5元/证。
4、引进种畜禽注册登记费:按引种价格的2%收取注册费。
七、责任人员:程必中
八、联系电话:47521902
水产种苗管理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滨江中路农牧渔业局渔政管理站
二、办事依据:按照《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理鱼苗种生产、经营管理;三、办事程序
1、苗种生产经营证:本人申请→乡镇签意见→审核发证。
四、所需资料:办理鱼苗种证需本人申请,乡镇签意见盖章。
五、时限:3月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1、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按江津市财政局、江津市物价局津价发(2000)63号文件:
初审评定费:特种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250元;普通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200元
年度签转费:生产特种水产种苗年/亩40元,生产普通水产种苗年/亩20元
七、责任人员:蒋华敏
八、联系电话:47528030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滨江中路五幢农经站
二、主要职责: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裁决。
三、办事程序:(1)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申请→审查→鉴证
四、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承包合同
五、办事时限:3日内办结
六、无效合同的确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裁决:申请(需持乡镇处理意见及其它依据)→调查→调解→再申请→裁决
七、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八、责任人员:岳祖良
九、联系电话:47533372 47533370
种 子 管 理
一、地点:几江镇大西门转盘江津市种子管理站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办事程序及资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
(1)常规农作物种子生产:本人申请→江津市种子管理站审核→江津市农牧渔业局核发。
(2)"两杂"种子及亲本种子生产:本人申请→江津市农牧渔业局审核→江津市农牧渔业局核发。
2、种子经营许可证
(1)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本人申请→江津市种子管理站审核→重庆市农业局核发。
(2)两杂种子及亲本经营:本人申请→江津市农牧渔业局局审核→报重庆市农业局核发
四、所需资料:申请书,所在乡镇、村、社证明或法人单位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法定资格审查材料。
五、办时时限:7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七、种子案件:受理单位或个人口头、书面报案→审查→调查→立案→处理→回复举报人。
八、责任人:李向前 辜剑容
九、联系电话:47538656 47559708
渔业资源管理
一、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滨江中路农牧渔业局渔政管理站
二、办事依据:按照《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渔业船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查处。
三、办事程序
乡镇意见盖章 渔政站
1、渔船办证:本人申请→ → →发证。
(乡镇管船员签字) 验 船
2、江河捕捞许可证:本人申请→乡镇签意见→审核发证。
四、所需资料:渔船均需本人申请,乡镇签意见盖章。
五、时限:3月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1、渔政管理及渔业资源增殖费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牧渔业局重农牧渔水(1985)32号文件
(1)渔船:
水产资源费 船类 三 五 钓 牲 10马 11-15马力内 16-20马力内 20马力以上
每年每船 25 35 40 60 120 150 200 250
渔政管理费:专业每年每船30元;付业每年每船40元。
(2)江河鲤鱼产场扎巢捞苗收费:每个5-50元
七、渔政案件:口头、书面报案→审查→调查→立案
八、责任人员:蒋华敏
九、联系电话:47528030
江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办事指南
2003.7.24
根据国家行政规定,江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凡需申请立项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可根据以下条款办理。
一、 项目立项条件:
1、项目区域: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所在地,必须是在江津市规划的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内(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以当年重庆市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涉及的范围为准)。
2、项目内容:
(1)、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或企业自主选择的产业。企业选择的产业要有预见性、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通过开发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2)、企业业主选择的产业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3)、企业投入农业的资本金应达到5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从事种植业项目其征用或租用土地面积应达到200亩以上。
(6)、生产、加工等产业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加工国家明令禁止的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的产品。
二、 项目立项程序
凡具有上述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拟投资建设的初步方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次申报),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并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镇四牌坊街市政府大楼七楼
负责人:苏炳忠
联系电话:47521120 47522750 47536028
江津市农业办公室办事指南
2003.7.24
■江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指南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范围
江津市级龙头企业应是我市市场开拓能力强、辐射带动面广、产品科技含量高,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对农民增收致富有带动作用的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种植和养殖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基本条件
1、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在江津辖区内有完善、齐备的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2、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强的带头、示范作用。
3、企业资产质量和资信度良好。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4、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良好。同时,企业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均增收300元以上。
(1)、种植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资产200万元以上,产值100万元以上,利税30万元以上。
(2)、养殖业: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资产300万元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
(3)、加工业: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经营资产500万元以上,产值1000万元以上,利税150万元以上。
(4)、第三产业: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经营资产200万元以上,产值300万元以上,利税1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开发产品系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国家、重庆或江津市级名优特产品,在市内外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主要指标在全市同类企业中居于前列。此外,一些目前规模虽然不大的农业企业,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出口创汇潜力,企业发展后发优势明显,也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项目和企业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派人实地考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形成综合考察报告--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命名为江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牌。
三、办事地点:江津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七楼
四、负责人: 杨兴全
电话: 47521412
联系人: 邹景辉
电话: 47521412
江津市水利农机局办事指南
2003.7.24
一、取水许可证、年审
1、设项依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对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国家水利部统一印制,江津市农机水电局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3、程序:(1)凡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取水用途、数量、取水方式、节水措施、计量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取水许可证》;(2)《取水许可证》实施年度审验制度。
4、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137号、江津市物价局津价发(1997)9号。
5、办结时限: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手续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二、水资源费征收
1、设项依据:《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公布)
2、征收范围: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3、收费依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三、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
1、设项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公布)
2、范围:凡在江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证由重庆市水利局统一印制,江津市农机水电局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3、程序:(1)砂石开采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报《江津市河道采砂申请表》;(2)主管部门派人现场踏勘;(3)审查发放《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
4、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124号
5、办结时限:按照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四、重庆市河道管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范围:凡在江津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同意。
3、程序:(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2)河道主管机关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查;(3)发给审查同意书。
4、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五、重庆市河道管护范围内临时占用许可证
1、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公布)
2、范围:凡需要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庆市河道管护范围内临时占用许可证》。
3、程序:(1)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提出河道管护范围内临时占用申请;(2)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3)发给《重庆市河道管护范围内临时占用许可证》。
4、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办结时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六、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11月28日公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2、范围: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程序:(1)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重庆市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4、办结时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需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3日内转出;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七、水土保持"两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1、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8年11月28日公布)
2、征收范围:(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交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理的,自行治理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技术原因无力治理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3、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37号〉;江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发[2000]120号)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八、江津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1、设项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2、范围:凡是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3、程序:由承装修单位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核后发给《江津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办结时限: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核符合办证资格后,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九、电工安全合格证发证、年审
1、设项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
2、范围: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
3、程序:(1)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安全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2)《电工安全合格证》实行两年度审验制度。
4、办结时限: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或年审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水费水利粮
1、设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10号)、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农机水电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江津府函[2000]71号)
2、征收范围: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各类蓄、引、提水工程)按原"三查三定"复核的灌溉面积和近年新增灌溉面积征收水费,具体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报市农机水电局审定。
3、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重物价[1998]462号)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一、重庆市乡镇供水生产许可证发证、年审
1、设项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电水[2000]1号)
2、范围:日供水能力在5000m3 以下的乡镇供水单位(江津市境内所属乡镇水源及输水、供水工程;县城及县以下小城镇、工矿区、旅游区、劳改农场等公共集中供水;农村公共集中供水)。
3、程序:(1)乡镇供水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庆市乡镇供水生产许可证》,此证由重庆市水利局统一印制,江津市农机水电局负责登记发证;(2)《重庆市乡镇供水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4、收费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电水[2000]1号)
5、办结时限:当日填证,经重庆市水利局签章下发。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二、乡镇供水资质证
1、设项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电水[2000]1号)
2、范围:乡镇供水单位(江津市境内所属乡镇水源及输水、供水工程;县城及县以下小城镇、工矿区、旅游区、劳改农场等公共集中供水;农村公共集中供水。
3、程序:乡镇供水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乡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4、收费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电水[2000]1号)
5、办结时限:当日填证,经重庆市水利局签章下发。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三、兴建小型水利工程审批
1、设项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范围:江津市境内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小(一)、(二)型水库
3、程序: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小(一)、(二)型水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研和设计方案,可研、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水电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经论证审查批准后方能施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参照以上程序授权给乡镇水利水保站审查批准。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四、水利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范围: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关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水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程序: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阶段。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五、农机驾驶证的申办、培训、年审和农用运输机械
入户、入籍、上牌、过户、审查、检审
1、设项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2、对象:凡在江津市境内行驶的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办理行驶证、驾驶证,并按时年审。行驶证、驾驶证由重庆市农机监理所统一制作,江津市农机监理站管理。
3、程序:农用运输机械车主和驾驶(操作)人员,凭车辆购置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到农机监理站申请办理。农用运输机械、驾驶(操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4、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农机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66号)。
5、办结时限:车辆年度检验手续齐备的,一个工作日办结。上报重庆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十六、农机网点审查费
1、设项依据:《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对象:凡本市农村从事维修拖拉机、农用作业机械、排污机械、农村产品加工机械及其它农、林、牧、渔业机械和农村机电设备等农村农业机械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维修经营单位。
3、程序:(1)凡是申请办理《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技术证书》和《农机维修工技术等级证书》和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详细填写"农村机械维修网点设施、设备及农机修理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有关技术资料,根据相关技术等级要求,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后发证;(2)《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技术证书》和《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实施年度审验制度。
4、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农机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发[2000]166号)。
办理单位:江津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津市财政局家属楼底楼
电话:47549662
江津市粮食局办事指南
2003.7.24
江津市粮食局是主管全市粮油流通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做好军队粮油,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的组织供应和粮油产品的检验和质量复查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储备粮,重庆市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凡需查询办事依据、地点、程序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请点击相应栏目。
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
负 责 人:熊天华
联 系 人:刘桂兰
电 话:47522829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地点: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
办证依据: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渝粮供〔2001〕19号)文件。
办事程序及资料江津市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本人申请→江津市粮食局审核认定→江津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江津市外重庆市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本人申请→江津市粮食局初审→重庆市粮食局审核认定→回江津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所需资料:
1、 填写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资金证明材料(企业需有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个体需有资金5万元)。
2、提供仓储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仓库的,要相关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户的产权证明材料。
3、提供质检设施证明;质检设施租赁的,要租赁合同。
4、质检、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7日内
责任人:袁真武
联系电话:47521503 江津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办事指南 质检站地点:
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粮食局院内)
检验室地点:
江津市几江滨江路平安保险公司二楼。
资料:送检样品。
程序:
进行样品登记→样品检验→出具样品检测结果报告→送检方领取检验报告。
收费标准: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人:张高祥。
联系电话:47532228、47553278。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程序
由各镇、办事处、林业站(农技站)填写退耕还林户、业主花名册,花名册中必须填写退耕还林农户业主姓名、村、社、退耕面积、其中计税面积。
各粮食购销分公司凭镇、办事处加盖公章的花名册核查无误后,按供应标准填写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证,并注明其中扣税数量。
粮食分公司凭市退耕办的通知或验收报告供应粮食。
联系人:袁真武
联系电话:47521503江津市粮食局办事指南
江津市粮食局是主管全市粮油流通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做好军队粮油,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的组织供应和粮油产品的检验和质量复查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储备粮,重庆市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凡需查询办事依据、地点、程序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请点击相应栏目。
办公地点: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
负 责 人:熊天华
联 系 人:刘桂兰
电 话:47522829
具 体 内 容
退耕还林助粮供应管理 江津市质检站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地点: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
办证依据: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渝粮供〔2001〕19号)文件。
办事程序及资料江津市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本人申请→江津市粮食局审核认定→江津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江津市外重庆市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本人申请→江津市粮食局初审→重庆市粮食局审核认定→回江津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所需资料:
1、 填写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资金证明材料(企业需有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个体需有资金5万元)。
2、提供仓储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仓库的,要相关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户的产权证明材料。
3、提供质检设施证明;质检设施租赁的,要租赁合同。
4、质检、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7日内
责任人:袁真武
联系电话:47521503 江津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办事指南 质检站地点:
江津市几江滨江中路162号(粮食局院内)
检验室地点:
江津市几江滨江路平安保险公司二楼。
资料:送检样品。
程序:
进行样品登记→样品检验→出具样品检测结果报告→送检方领取检验报告。
收费标准: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人:张高祥。
联系电话:47532228、47553278。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程序
由各镇、办事处、林业站(农技站)填写退耕还林户、业主花名册,花名册中必须填写退耕还林农户业主姓名、村、社、退耕面积、其中计税面积。
各粮食购销分公司凭镇、办事处加盖公章的花名册核查无误后,按供应标准填写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证,并注明其中扣税数量。
粮食分公司凭市退耕办的通知或验收报告供应粮食。
联系人:袁真武
联系电话:47521503
江津市供销社办事指南
20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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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审批程序
经办科室业务发展科
1、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由经营者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镇、街办事处安办签署意见后,由不地派出所初审,初审同意后,填报《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审批表》。
2、市供销社按照“确保安全、从严控制、合理布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经营资格审批。
3、市供销社审批后,将《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同时经营者必须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安全经营责任书》,分别报送当地派出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办;市公安局和市供销社,并由经营者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安全经营责任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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